• 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010627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070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市四維勞局組字第10134831300號函

核頒工會登記證書准予備查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葷食食品製作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高雄市葷食食品製作之勞工權益,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情感交流,增進本會勞工,技藝創新及勞教知能,進而發揚台灣葷食文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二路209號。

會址非經會員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並提案最近一次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有關本業之經濟文化、勞安教育、衛生講習、勞保健保、職業訓練、核換發證照、會員福利等相關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四、有關本業之勞工政策、立法、勞(健)保、就業安全及本業證照制度等,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建議及答覆詢問事項。

五、貸款、消費、住宅等策略合作及刊物出版。

六、會員就業輔導及儲蓄業務之舉辦。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從事葷食食品之加工、烹調、備製、包裝、運送、服務等,及有關葷食食品之製造與研發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具入會資格之勞工入會或會員自請出會時,應填寫申請書,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即取得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理事長審核入、出會申請准駁名單應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 八 條  會員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令得享之權利及福利。

第 九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

第 十 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八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開本會組織區域、轉業或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第三章  組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5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1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

會員參加本業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當選為理事或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監事一人。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失職時,經各該選舉權責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停權或解任,即應於14日內召開各該權責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議決,惟解任處分非經各該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如召集之會議流會或提案遭否決時,於任期內不得對同一人以同一理由再提案停權或解任。

前項停權處分係停止其一定期間行使理事、監事、理事長之職權;議決監事、理事長停權處分時,應一併議決其停權期間代理人選,該代理人選須分別具理事、監事身分。

理事長或監事出缺時,理事會應於出缺之日起十四日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補選之,如理事長所餘任期未達一年,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為會務人員,受理事長指揮辦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組織發展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福利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與本會具勞雇關係之會務人員,其勞動條件由理事會訂定,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第十九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或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組小組長由理事會推派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職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之選任、解任及停權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追認)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五、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本會定期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送達會員。

臨時會員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送達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七條 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臨時理、監事會議經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送達監事會,監事會並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50元,須按期繳納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每三個月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決)算,應提會員大會議決;另年度財產狀況應提會員大會報告。

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