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所屬會員業者,供應生食用食用食品應符合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要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主旨:請所屬會員業者,供應生食用食用食品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要求,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

說明:

一、生鮮海產及魚貝類易受生長環境中的腸炎弧菌或諾羅病毒污染,供應未經充分加熱處理之生鮮海產及魚貝類可能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

二、業者應慎選食材來源,未標示可供生食者,應充分加熱煮熟再供食。生鮮、生食及熟食所使用之容器、刀具、砧板應分開,勿混合使用,以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三、業者供應之餐食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下載:FDA食字第1041302923號